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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紀業:永慶不動產花園夜市加盟店-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經紀人證號:(110)登字第393465號

房地合一稅率說明  

  • 一、個人部分

    項目 內容
    課稅範圍
    (含日出條款)
    ◎出售房屋、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。
    ◎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、土地者:
    •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
    • 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(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)
    • 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,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
   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    課稅稅率 境內居住者
    1. 持有1年以內:45%、持有2年以內超過1年:35%、持有10年以內超過2年:20%、持有超過10年:15%
    2. 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、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、土地及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,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2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、土地:20%
    非境內居住者
    1. 持有1年以內:45%
    2. 持有超過1年:35%
    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減免
    1. 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;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
    2. 按前開課稅稅基(即課稅所得)計算在4百萬元以下免稅;超過4百萬元部分,按10%稅率課徵
    3. 6年內以1次為限
    重購退稅
    • 換大屋:全額退稅(與現制同)
    • 換小屋:比例退稅
    • 重購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
    繼承、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,得將被繼承人、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
    課稅方式 分離課稅,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
    稅收用途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


    二、營利事業部分

    項目 內容
    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與個人相同(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)
    課稅稅基 房地收入-成本-費用-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
    課稅方式及稅率 境內營利事業 20%,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,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
    境外營利事業 依持有期間認定
    1. 持有1年以內:45%
    2. 持有超過1年:35%
    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:
    分開計算稅額、合併報繳
   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:
    代理申報納稅

資訊來源:財政部  https://www.dot.gov.tw/ch/home.jsp?id=97&parentpath=null&mcustomize=multimessages_view.jsp&dataserno=201708040001&t=RoomInOne&mserno=20170712000